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规定
5 水量、水压
6 二次供水方式
7 管道布置
8 泵房及水泵
9 水池(箱)
10 管材及配件
11 阀门
12 水表及给水管道井(水表井)
13 水质保障
14 电气
15 自控与安防
16 防恐
17 施工及安装
18 验收
19 运行与维护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给水工程质量验收表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管道消毒记录表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管道工程消毒冲洗合格证明
条文说明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惠州分院、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城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澳门永利官网总站入口老网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邓少炜、邓军、邓颖辉、刘天明、吕燕敏、杨霞、吴勇、何伟、张杰、张可可、陈宁、陈佳才、陈健聪、李少文、李展杰、宋正光、林力诚、欧阳梅、周平、陶炳林、袁玉明、容振辉、黄猛威、覃志平、曾令斌、雷娟、黎诗茗、黎勇伟、燕强、戴素婷、翁任之。
引 言
为配合《惠州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2013)、《惠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2017)、《惠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17)的贯彻实施,落实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提高惠州市市区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保证供水水量、水压和水质,特制订本规范。
本文件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居民饮用水服务质量,保障居民饮用水“最后一公里”的安全,有利于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管表到户”的实施。
本文件适用于惠州市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二次供水”和“一户一表”的设计、施工、验收以及设施维护:
- 居住建筑;
- 需要设置水表计量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
上述建筑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除执行本规范,尚应符合《城市供水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相关规定。
建筑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建筑二次供水工程基本规定、二次供水方式、管道布置、泵房及水泵、水池(箱)、电气、自控与安防、施工及安装、验收。
本文件适用于惠州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78.1 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 第1部分:计量要求和技术要求
GB/T 778.2 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 第2部分:试验方法
GB/T 778.3 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 第3部分:试验报告格式
GB/T 778.4 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 第4部分:GB/T 778.1中未包含的非计量要求
GB/T 778.5 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 第5部分:安装要求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3797 电气控制设备
GB 4806.1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8464 铁制和铜制螺纹连接阀门
GB/T 12238 法兰和对夹连接弹性密封蝶阀
GB/T 13295 水及燃气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
GB/T 13927 工业阀门 压力试验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 18613 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 18691.4 农业灌溉设备 灌溉阀 第4部分:进排气阀
GB/T 19837 城镇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
GB/T 23858 检查井盖
GB/T 24603 箱式叠压给水设备
GB/T 24923 普通型阀门电动装置技术条件
GB/T 26003 无负压管网增压稳流给水设备
GB/T 29529 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
GB/T 29531 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
GB/T 38594 管网叠压供水设备
GB 50013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55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11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8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231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 5024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5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75 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 5033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 50352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555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 50788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
CJ/T 117 建筑用承插式金属管管件
CJ/T 120 给水涂塑复合钢管
CJJ 140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CJ/T 160 双止回阀倒流防止器
CJ/T 189 钢丝网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材及管件
CJ/T 192 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T 224 电子远传水表
CJ/T 302 箱式无负压供水设备
CJ/T 303 稳压补偿式无负压供水设备
CJ/T 352 微机控制变频调速给水设备
JB 4732 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基础
JG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JG 162 饮用冷水水表
YB 9073 钢制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用于日常饮用、洗涤等生活用水。
3.2 小时变化系数 hourly variation coefficient
最大时用水量与平均时供水量的比值。
3.3 最大时用水量 maximum hourly water consumption
最高日最大用水时段内的小时用水量。
3.4 平均时用水量 average hourly water consumption
最高日用水时段内的平均小时用水量。
3.5 入户管 inlet pipe
从给水系统单独供至每个住户的生活给水管段。
3.6 引入管 service pipe
由城镇供水管网引入二次供水设施的管段。
3.7 竖向分区 vertical division zone
建筑给水系统中,在垂直方向分成若干供水区。
3.8 水头损失 head loss
水通过管渠、设备、构筑物等引起的能耗。
3.9 自灌 self-priming
水泵启动时水靠重力充入泵体的引水方式。
3.10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出城镇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3.11 二次供水设施 secondary water supply installation
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3.12 二次供水单元 secondary water supply unit
一套独立的二次供水生活给水系统,包括:市政给水总表、总表后给水管道、水池(箱)、加压设备、加压给水管道、用户注册水表。
3.13 变频调速供水设备 VFD water supply equipment
由变频器改变电机供电频率、运转速度,实现恒压变量供水的设备。
3.14 叠压供水 additive pressure water supply
供水设备从有压的供水管网中直接吸水增压的供水方式。
3.15 水表 water meter
安装在自来水管道上用于测量管道中流过水量累积值的仪表。
3.16 注册水表 settlement water meter
注册水表是指由城市供水企业安装管理、登记注册、监督保养,用作量度用水量的器具。
3.17 智能水表 intelligent water meter
用带有发信装置的水表为计量基表,可实现计量数据采集、分析和远距离传送,或通过微功耗大规 模集成电路加装控制器等实现计量、结算、控制功能的水量计量仪表。
3.18 倒流防止器 backflow preventer
采用止回部件组成的可防止给水管道水流倒流的装置。
3.19 一户一表 one house one water meter
一个用水户设置一只注册水表。
4 基本规定
4.1 一般规定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4.2 系统设计
4.2.1 二次供水的生活用水管网系统应为独立系统,应与消防、绿化浇灌、道路冲洗及空调冷却用水等其它用水系统相独立。
4.2.2 二次供水系统的加压供水管网不得与直供系统管网直接连通,二次供水不得影响城镇供水管网正常供水。
4.2.3 二次供水系统改建的设计须考虑原有构(建)筑物的荷载及整体安全性。
4.2.4 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2.5 当用户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按GB50015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4.2.6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二次供水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4.2.7 生活用水泵房应与消防泵房等其他设备用房分开单独设置。
4.2.8 给水系统的分区应根据建筑物用途、层数、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节约供水、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当生活给水系统分区供水时,各分区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45MPa;当设有集中热水系统时,各分区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55MPa,各压力分区宜独立设加压供水系统。
4.3 基本要求
4.3.1 二次供水范围内,使用性质不同或水费单价不同的用水,应分二次供水单元分表计量。
4.3.2 二次供水工程必须具有稳定、可靠的防倒流等有效的防污染措施及运行安全保障措施。
4.3.3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应按照一户一注册水表、水表安装出户、采用远传水表、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原则设计,商业、绿化、冲洗等按用水性质须分别设立水表。
4.3.4 涉水产品及设备应符合GB/T17219的有关规定,并应获得卫生部门颁发的《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4.3.5 二次供水加压设备、控制设备、仪器仪表、管材、管件及阀门等的选型必须从市供水协会公布的经审核合格供应商名录中选取。
4.3.6 二次供水工程应满足安全使用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并应符合环境保护、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方面的要求。
4.3.7 工艺、电气及控制设备应优先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产品。变配电系统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产品,应提供自动控制接口,满足二次供水泵站远程控制的各项要求。
4.3.8 严禁使用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
5 水量、水压
5.1 水量
5.1.1 二次供水水量应根据小区及建筑使用性质、规模、用水范围、用水器具及设备用水量进行计算确定。
5.1.2 用水定额及计算方法,应符合GB50015、GB50013、GB/T 50331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5.1.3 二次供水系统设计流量应包括给水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当没有相关资料时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8%~12%计。
5.2 水压
5.2.1 二次供水系统的供水压力应满足供水最不利用水点处所需压力。
5.2.2 采用变频调速供水方式时,水泵吸水管与出水管的水力计算,应符合GB50015的规定。
5.2.3 叠压(无负压)供水系统设计压力应按GB50015的规定经计算确定,应考虑市政供水管网可利用水压,应以当地供水企业规定的最低供水压力、能够确保系统接入点周边其他建筑用水的最小服务水压作为设计依据。
5.2.4 采用减压阀的二次供水系统,阀后配水件处的最大压力应按减压阀失效情况下进行校核,其压力不应大于配水件的产品标准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
5.2.5 入户管水表前静水压力不得小于12MPa。
6 二次供水方式
6.1 一般规定
6.1.1 二次供水应充分利用市政供水管网压力,并依据市政供水管网条件,综合考虑小区或建筑物类别、高度、使用标准、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节约供水、能耗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选择二次供水方式。
6.1.2 严禁在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6.1.3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建筑的生活给水系统,宜采用竖向分区并联供水的供水方式;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宜采用垂直串联供水方式。
6.2 供水方式
6.2.1 应以节能、环保、安全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选择下列二次加压供水方式:
——市政供水管网+高位水池(箱)联合供水;
——市政供水管网+低位水池(箱)+工频泵+高位水池(箱)联合供水;
——市政供水管网+低位水池(箱)+变频泵联合供水;
——市政供水管网+叠压设备联合供水;
——市政供水管网+叠压设备+高位水池(箱)联合供水。
6.2.2 新建二次供水工程宜采用变频供水方式、叠压(无负压)供水方式。高位水箱供水方式应在条件允许时,改建为变频供水方式或叠压(无负压)供水方式,确因客观条件短期内无法改造的,亦须将高位生活水箱与消防水箱分开设置。
6.2.3 二次供水改造方式的选择:
——须依据实际水压及现状水池、主要设备等运行状况,结合现有实施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实施的改造,原则为“一站一策”。邻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具备“关、停、并、转”条件的,须依据有关水量、水压等实际需求,制定合理的供水改造方式,
——原则上取消屋顶水箱和工频水泵,工频水泵一律改为变频水泵。屋顶水箱不能取消的,须按照本规范相关规定进行整改,
——如实施条件允许,须优先选择“低位水池(箱)+变频泵联合供水”方式供水。
6.3 高位水池(箱)供水
6.3.1 高位水池(箱)设置高度应满足最不利用水点水压要求,当不能满足时,出水管处应采取增压措施。
6.3.2 高位水池(箱)应符合GB 50015的规定。
6.4 变频调速供水
6.4.1 变频调速设备应采用高效节能供水设备。
6.4.2 变频调速供水设备组应成套配置,变频供水水泵均应设有变频器,每套设备应配有气压罐,并设置远程监控设备。
6.4.3 变频供水所设备用泵的供水能力不得小于单台最大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宜配置小流量辅泵,其流量可为1/3~1/2单台主泵的流量,其扬程应与主泵一致。
6.5 叠压式(无负压)供水
6.5.1 叠压式(无负压)供水设备应符合GB/T26003、CJ/T302、CJ/T 303的规定。
6.5.2 从城镇供水管网直接抽水的叠压供水系统允许的最大设计水量和城镇给水干管最低供水服务压力应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根据城镇水的实际情况,经技术经济及可靠性比较后确定。
6.5.3 叠压式(无负压)供水设备均须先向供水企业进行申报并获得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供水设备须安装远程监控设备。
6.5.4 管网叠压(无负压)供水设备由防倒流装置、稳流罐、防负压装置(流量控制装置)、过滤器、水泵机组、隔膜式气压罐(选用)、压力传感装置、自动控制柜、阀门、管道系统等组成。
6.5.5 叠压式(无负压)供水设备的使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市政干管最低压力≥0.24MPa,供水量能够得到充分满足;
——引入的进水管直径应比市政干管直径小两级或两级以上,且不大于市政干管过水面积的1/3,进水管流速宜≤1.2m/s;叠压供水设备引入的进水管管径可按下表选用。
表1 叠压供水设备进水管管径选型 单位为毫米
市政干管管径 |
100 |
150 |
200 |
300 |
400 |
设备引入的进水管管径 |
≤50 |
≤80 |
≤100 |
≤150 |
≤200 |
6.5.6下列区域严禁采用叠压式(无负压)供水设备:
——市政供水管网的水量、水压波动较大的区域;
——由于水量不足导致的经常性停水的区域;
——市政供水干管的供水总量不能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
6.5.7 下列用户严禁采用叠压式(无负压)供水设备:
——用水时间过于集中,瞬间用水量过大且无有效调储措施的用户(如学校集体宿舍、影院、体育场馆、洗浴中心、宾馆等);
——供水保证率要求高,不允许停水的用户;
——对有毒物质、药品等危险化学物质进行制造、加工、储存的工厂、研究单位和仓库等用户(含医院);
——扩建、改建用水设施时,原有用水设施(包括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和户内用水设施)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和规定而不进行同步改造的。
6.5.8 二次供水单元服务人数超过2000人的住宅小区不宜采用叠压式(无负压)供水设备。
6.5.9 叠压式(无负压)供水设备的进水管应单独接自供水干管,宜从环状供水干管接入。
6.5.10 叠压式(无负压)供水设备进出水管之间可设旁通管,旁通管应设阀门和倒流防止器。
6.5.11 用户采用无负压供水方式时应有供水企业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当地供水管网基本参数(管径、水压等)资料。
6.5.12 叠压供水设备应预留消毒设施接口。
7 管道布置
7.1 二次供水泵房引入管宜从小区给水主干管或条件许可的城镇供水管网单独引入,并应独立计量。
7.2 当使用二次供水的居住小区规模在7000人以上时,小区室外二次供水主干管网宜布置成环状,与二次供水管网连接的加压泵出水管不宜少于两条,环状管网应设置阀门分段。
7.3 单体建筑二次供水管道宜布置成枝状管网,单向供水。
7.4 二次供水管道设计应符合GB 50015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严禁与消防管道、空调补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通;
——严禁与自建供水设施连接;
——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
——当通过腐蚀地段的管道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不应穿越市政道路;
——水泵出水管严禁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
7.5 二次供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不得直接敷设在建筑物结构层内;
——设置的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受到污染,应方便安装与维修,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和建筑物的使用;
——在室外明设的给水管道,应避免受阳光直接照射;
——干管和立管应敷设在吊顶、管井、管窿内,支管可敷设在吊顶、楼(地)面的垫层内或沿墙敷设在管槽内;
——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给水支管的外径不宜大于25mm;
——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给水管管材宜采用塑料、金属与塑料复合管材或耐腐蚀的金属管材;
——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管材,不得采用可拆卸的连接方式。柔性管材宜采用分水器向各卫生器具配水,中途不得有连接配件,两端接口应明露。
7.6 住宅给水系统室外管网宜设置泄水管,泄水管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7.7 室外二次供水管道的布置不得污染生活用水,当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应符合GB 50013的规定。
7.8 二次供水管道的伸缩补偿装置应按GB 50015执行。
7.9 给水管道须安装在便于日常管理和维修且不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的位置。
7.10 各给水分区供水主管最不利处应设压力表。
8 泵房及水泵
8.1 泵房
8.1.1 泵房的位置应根据城镇供水管网条件,小区的环境和建筑的布置、类别、高度、使用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宜设于用水负荷中心。
8.1.2 水泵机组宜设在水池(箱)的侧面、下方,其运行噪声应符合GB 50118的规定。
8.1.3 泵房不宜设置在地下底层,宜与配电房在同一层。
8.1.4 泵房应设在专用房间内,不得与消防或其它泵房共用一间,并应满足下述规定:
——二次供水加压泵房应独立设置,并应有建筑围护结构,并应在报规划部门审批前经供水企业确认;
——应独立设置,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
——泵房不得设置在居住用房的上层、下层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影响居住环境;
——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方式;
——应设置可贸易结算的独立用电计量装置;
——建筑高度≥100m时,设置在中间楼层的泵房应采取可靠的减振防噪措施。
8.1.5 泵房门应采用防火防盗门。宽度应满足设备安装维护需求,且净宽不得小于2m,净高不得小于2m,门框内侧宜用不锈钢包边。
8.1.6 泵房应安装轴流风机和百叶窗,宽宜6m,高宜0.4m。窗户及通风孔应设防护格栅式网罩。
8.1.7 室外泵房内部地面高出外部地面的高差不得小于3m。
8.1.8 室外单独设置的泵房净高不低于5m,设置在地下室内的泵房净高不低于3.0m,并应满足设备起吊高度要求。
8.1.9 泵房应设置排水设施,泵房内地面应有不小于01的坡度坡向排水设施。地下室泵房应单独设置集水井并安装潜污泵,潜污泵采用液位仪控制,一用一备,出水管管径不得小于DN80。
8.1.10 泵房内应有设施维修的空间,内部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m,宜根据水泵电机等设备的重量设置起重设备。
8.1.11 泵房内应预留足够空间,以满足水泵机组和相关设备安装及检修的要求。泵房室内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2 水泵机组外轮廓面与墙和相邻机组间的间距
电动机额定功率 kW |
水泵机组外轮廓面与墙面之间的最小间距 m |
相邻水泵机组外轮廓面之间最小间距 m |
≤22 |
0.8 |
0.4 |
>25~55 |
1.0 |
0.8 |
≥55,≤160 |
1.2 |
1.2 |
注1:水泵侧面有管道时,外轮廓面计至管道外壁面。 注2:水泵机组是指水泵与电动机的联合体,或已安装在金属座架上的多台水泵组合体。 |
8.1.12 水泵机组的基础应采用混凝土捣制,且要高出泵房地面不小于2m,并设置防振装置。
8.1.13 泵房内电控系统应采取防水、防潮和消防等安全保护措施。配电柜基础采用C20混凝土浇筑,泵房内电气设备和其他电气设施的底部应高出泵房地面不小于0.3m。
8.1.14 进出泵房供配电电缆保护管必须采用防火泥进行封堵。
8.1.15 泵房用电设备电缆单芯截面积4mm2及以上,必须采用YJV(或YJV22)型规格电缆,若泵房所在建筑对电缆有更高防火要求的,则采用电缆应同时符合所在建筑的防火要求。
8.1.16 泵房内配备防潮照明灯,高度离地不超过5m,照度要求应满足GB50034的相关要求,墙上配防潮单相插座及照明开关。同时泵房必须配置备用照明灯,备用照度值不应低于正常照度。
8.1.17 独立的泵房建筑物应按照GB 50057采取防雷措施。泵房应采用共用接地网,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设备接地电阻最小值的要求。泵房接地应符合GB/T 50065。
8.1.18 泵房内的电缆布线按GB 50303施工,与其它设备的间距符合规范要求,架空电缆下方不得布置水泵机组。
8.1.19 房内应具备有线网络(光纤)接入条件,同时,应确保无线网络信号全覆盖。有线网络接入时,泵房外宜采用电缆井或电缆桥架形式铺设,泵房内应采用保护套管形式铺设。
8.1.20 泵房内应设具有独立漏电保护开关和空气开关,且有接地的配电箱一个,内设380V和220V电源接口各不少于一个。
8.1.21 泵房的内墙、地面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易清洁的材料铺砌或涂覆。
8.1.22 泵房应设置下列附属设备、设施:
——泵房内应设置地面液位报警装置,报警仪设置离地面50mm;
——泵房内应配置烟感探测器,并配置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不少于2只;
——泵房门口应设置二次供水生活泵房标志;
——泵房内应安装防盗、监控装置,并具有远程监督和控制功能;
——泵房门应内设5m高不锈钢挡鼠板;
——泵房内应设置防潮仪或除湿器。
8.1.23 泵房内不得放置与供水无关的设备、物品。与供水无关的排水管渠等其他管线不得穿越泵房。
8.1.24 泵房设计时应充分考虑通风、采光、排水以及防止外界雨水、废水、污水等进入的措施。泵房设置在地下室时,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少于4次。
8.1.25 每个泵房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且不应穿越市政道路。
8.2 水泵
8.2.1 应具备有效减小轴向力,延长电机轴承使用寿命,并可根据需求变化对泵的性能进行自动调节功能。
8.2.2 宜选用不锈钢离心泵,泵壳及过流部件应选用不低于S30408不锈钢材质或同等性能级别的其他材料。
8.2.3 水泵能效应符合GB18613规定的Ⅱ级能效及以上标准。
8.2.4 水泵电机应采用F级绝缘或以上,IP55防护设计;选型时应考虑水泵连续使用15年以上,电机连续使用10年。电机与水泵成套机组的效率不小于80%。
8.2.5 噪声应符合JB/T 8098规定的B级及以上标准。
8.2.6 振动应符合GB/T 29529规定的B级及以上标准。
8.2.7 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当因条件所限不能自灌吸水时应采取可靠的引水措施。
8.2.8 每台水泵的出水管应设阀门、止回阀、伸缩器(橡胶接头)、压力表。每台水泵的吸水管上必须装设阀门、伸缩器(橡胶接头),宜装设过滤器,压力检测设备应装设在水泵进出水管的止回阀前,必要时应设置水锤消除装置。
8.2.9 进出水总管宜装设阀门,阀门应为电动阀门,并具有与水泵联动的功能。
8.2.10 出水总管应安装管段式电磁流量计。出水总管应安装压力传感器,压力传感器应安装在出水总管的震动小、水压平稳处。压力表量程选择应为工作压力的5倍~2.0倍。
8.2.11 出水总管处应设置数据采集装置。包括压力变送器、余氯、PH、浊度等在线式仪表、水质采样装置等。采集数据须满足实时或间隔性传输。
8.2.12 水泵吸水口处变径宜采用偏心管件,水泵出水口变径应采用同心管件。
8.2.13 建筑二次加压给水系统应设置气压罐(稳压罐),宜采用隔膜式气压罐,当采用补气式气压罐时,应安装空气处理装置。气压罐的容积应按不小于最大时流量1分钟的水量确定,容积不宜小于300L,压力等级与系统工作压力相匹配。
8.2.14 气压罐(稳压罐)壳体及其附属配件为不锈钢S30408或以上材质,壁厚要求完全达到压力容器设计标准。气压罐内橡胶囊应可舒张20万次以上,充气后可长期使用,材质应不低于EPDM。
8.2.15 气压罐(稳压罐)的设计、制造、检验应符合JB 4732和YB 9073的要求。压力容器作为特种设备,设备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9 水池(箱)
9.1 一般规定
9.1.1 水池(箱)应符合GB 50015、GB 17051的有关规定,矩形给水箱参照现行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矩形给水箱》12S101进行安装。
9.1.2 水池(箱)应设置在维护方便、通风良好的房间内。
9.1.3 改造现状水池(箱)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改造期间,应制定二次供水系统临时供水保障方案,并应报辖区供水企业备案;涉及消防设施改造的,应报所在区域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临时供水保障方案应保证现状水量、水压和水质需求,
——改造期间,临时消防设施根据现状消防资料及要求确定。若无相关资料,可依据居民小区建设年代执行的国家消防规范确定。
9.1.4 水池(箱)应采用不锈钢材料,材质应为06Cr19Ni10(S30408)或以上等级,焊接材料应与水箱同材质,焊缝应经过酸洗钝化等抗氧化处理。
9.1.5 水池(箱)应独立设置,且结构合理、内壁光洁、内拉筋无毛刺、不渗漏。
9.1.6 水池(箱)距污染源、污染物的距离应符合GB 50015的规定。
9.1.7 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池(箱)投入使用前,应委托依法设立的经相关部门备案许可的清洗机构进行清洗消毒,并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9.1.8 水池(箱)的有效容积大于50m3时,须分为容积基本相等的两格,并能独立工作。
9.1.9 按照现行建筑规范必须设置高位水池(箱)的建筑,仍然必须按照执行,不得因为采用叠压给水设备而取消高位水池(箱),并应留有接口以及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措施及时转用高位水池(箱)供水。
9.2 尺寸
9.2.1 水池(箱)应设置人孔,圆型人孔直径不应小于7m,方型人孔每边长不应小于0.7m,水池(箱)人孔应设有带锁的密封盖,密封盖上应有凹槽并加设密封圈,人孔高出水池(箱)外顶不应小于0.1 m。
9.2.2 水池高度不宜超过5m,水箱高度不宜超过3m。当水池(箱)高度大于1.5 m时,水池(箱)内外应设置爬梯。水池内爬梯应采用食品级(S30408)不锈钢材料,相邻两级踏步的间距不得大于0.3 m。
9.2.3 水池(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要求,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应小于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应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6 m;设有人孔的池顶,顶板面与上面建筑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 m;水池(箱)与房间地面板的净距,当有管道敷设时不宜小于0.8 m。
9.3 配管
9.3.1 水池(箱)配管材质应为06Cr19Ni10(S30408)或以上等级。
9.3.2 水池(箱)宜优先选择顶部进水。
9.3.3 水池(箱)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通气管、人孔、水位标尺,应有防污染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孔、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昆虫爬入水池(箱)的措施;
——进水管应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接入,当溢流水位确定有困难时,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25mm,最大可不大于150mm;
——进水管设浮球阀控制时应安装过滤器;
——水池(箱)进水管口径宜按最高日平均时流量以短管自由出流水力计算公式确定。当以经济流速确定口径时,为降低大流量进水对水表和周边用户的不良影响,保证水池(箱)发挥调蓄作用,应设置流量控制装置,且进水管应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接入;
——出水管管底应高于水池(箱)内底,高差不小于1m;
——进、出水管的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溢流管管径应大于进水管管径1~2级,宜采用水平喇叭口集水,喇叭口下的垂直管段不宜小于4倍溢流管管径。溢流管应设置耐腐蚀材料防护网,与排水系统不得直接连接并应有不小于0.2m的空气间隙;
——泄水管应设在水池(箱)底部,管径不应小于DN50。水池(箱)底部应有不小于0.01的坡度,坡向泄水管。泄水管与排水系统不得直接连接并应有不小于0.2m的空气间隙;当水池(箱)中的水不能以重力自流泄空时,应设置移动或固定的提升装置;屋顶水箱的泄水管径,应考虑屋顶排水系统的排空能力(校核屋顶排水管管径是否满足屋顶水箱排空条件);
——溢流管和泄水管宜直接引至排水集水井上方;
——通气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并不应小于DN25,不少于两根,并宜有高差,并应设置耐腐蚀材料防护网。